企业合规科普 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2-11-08 13:51
【企业合规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有人认为,企业合规本质上是道德问题,因为它无非是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建章立制的问题,迄今为止也没有哪些国家在基本法律中确立合规机制。与此同时,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最终还是依赖于企业形成一种依法依规经营的文化。而这种文化本身就属于道德问题或者企业伦理问题,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问题。
但是,也有人认为,企业合规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仅仅属于法律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行政法中都确立了以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理的激励机制,尤其是确立了以合规为基础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而西方国家还在刑法中确立了以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的刑事合规机制,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对合规企业的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这显然说明,企业合规已经被纳入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之中,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
这两种观点貌似各有道理,但都有失偏颇。
企业合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公司治理方式,具有多重的含义。从其积极含义来看,企业合规似乎就是企业“遵纪守法”的代名词,与自然人一样,被赋予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的义务。这种企业合规似乎难以被归入“法律制度”的范畴。与此同时,从其消极含义来看,企业合规属于企业为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监管处罚或刑事处罚所确立的公司治理方式。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在内部建立了旨在防控、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管理机制。这似乎也不属于典型的法律问题,而带有“道德问题”的色彩。更何况,在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早期,众多西方企业一度将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直接称为“道德与合规部”,甚至将企业合规的负责人命名为“首席道德与合规官”。而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确实也要形成一种依法依规经营的文化和管理,由此还提出了所谓“合规文化”的概念。这些都显示出,企业合规的确有其道德问题的性质。
但是,企业合规是否属于单纯的道德问题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从西方国家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的经验来看,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合规计划或者合规计划存在漏洞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会作出严厉的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监管部门则有可能与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刑事执法机关也有可能与其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责令其重建合规计划。即便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有关部门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也会予以宽大处理。这显然说明,企业合规已经被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所吸收,成为有关部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很显然,在西方国家,企业合规早就属于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所共同确立的法律制度,成为监管部门对企业作出宽大行政处理的依据,也成为刑事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理由。
不仅如此,企业合规的发展经历了从道德治理走向法律治理的过程。在20世纪60年代,直至90年代,西方企业已经开始展开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这一阶段的企业合规机制,基本属于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建章立制的问题,无论是行政监管部门还是刑事执法机关,对于企业合规都没有作出法律规定。可以说,这一阶段的合规制度基本上不属于法律问题,而带有道德问题的性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愈加严重和普遍,对于企业加强监管和治理成为西方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自此以后,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再也不是企业自由选择的道德治理问题,而成为企业为避免最严重损失不得不采取的危机应对方式。同时为避免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西方国家在行政法和刑事法中确立了有效合规的标准,企业与有关执法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甚至确立了对于合规企业予以宽大处罚的标准和幅度。合规制度的发展历史也足以证明,随着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发展,企业合规早就从最初的道德治理方式,转化为当下的法律治理方式,成为监管部门从外部督促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的法律依据,也成为刑事执法机关从外部督促企业建立防范合规风险、识别违规行为以及应对监管调查的法律依据。
因此。企业合规既包含着依法依规经营、避免遭受损失的道德意义,同时也成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宽大监管处罚的依据,以及刑事执法机关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理由。这当然意味着企业合规既具有道德问题的属性,也属于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内容整理自 陈瑞华教授所著《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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